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美容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1月3日,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佛山市美容行业集体约谈会。会上,美容行业共60家企业签署了《佛山市美容行业企业规范经营承诺书》,承诺全行业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全行业良性竞争发展。约谈会还组织美容行业企业学习了相关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照检查并整改。
据悉,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立案数和结案数均位列全省第一。其中,在行动中查办的佛山市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商业诋毁案和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某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市场“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佛山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传销案入选广东省“百日行动”十大执法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佛山市某美容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是一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未经审查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括“存活率高达90%”、“中国成活率最高的脂肪填充领导者”、“在医疗、教学、科研等多个医学美容领域占据了领导地位”、“俄罗斯名模某某某美胸术前术后对比图”,同时发布对比广告,贬低了其他医美机构,并附上“成活率、效果、维持时间、手术室、星级评定”等对比数据,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依据,对比数据没有出处,属于杜撰的。
定性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佛山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基本案情:佛山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当事人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通过“某某工坊”网络商城管理平台的操作设置,在其网络商城推行298元的分销商奖励制度。消费者在当事人网络商城购买商品满298元,即成为当事人的“分销商”(VIP会员),拥有单独的二维码ID。之后推荐其他消费者加入当事人的商城并购买当事人的商品,并进入上述网络商城,当事人的管理系统自动将扫码进入商城的消费者记录入该分销商名下,并在该消费者购买商品满298元成为新的分销商之后,向该分销商支付佣金奖励。
定性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万元,并处罚款96万元。
佛山市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鞍山继万玉石床垫有限公司在顺德的经销商,代理销售“幸福多”品牌玉石床、玉石床垫等商品。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内摆放玉石床多张供展示及提供给群众试睡,另设有讲台,讲台旁放置有电视机、光碟播放器、扩音器等,讲台前设置有多排座椅。当事人员工制作了正面标注“玉石床十大原理”、“18.7.13”内容的光盘,并利用上述设备于其经营场所内播放,内容涉及“十大原理之二--纠正脊柱玉石床可以恢复人体脊柱生理弯曲,通过静态指压、按摩、牵引等有序梳理……使之恢复正常的生理弯曲,达到健康状态”、“十大原理之五--温灸、热灸玉石床独特的设计,极大的提高了温热施灸的效果,使白血球运动能量增强,从而达到消炎止痛、促进肾上腺皮质代谢、增强免疫力功能”、“十大原理之六--远红外线远红外线深入人体之后会形成‘热渗透’,使血管扩张……玉石床通过玉和碳素发生层产生的红外线对各种慢性疾病的改善有不可替代的效果”等。
定性处罚:当事人所销售的玉石床、玉石床垫不是医疗器械,亦无法证明上述商品具有上述功效。其在销售上述商品的过程中作出容易令他人误解成相关商品能治疗疾病的宣传,实属扰乱床具或床垫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电场能量仪,利用顾客进店体验机会向消费者进行产品销售及宣传。当事人在其店内海报上宣传“天天血管洗一洗,血管畅通防中风”、“净化血液”,同时当事人利用ppt向顾客宣传其电场能量仪“是一种非常便捷、安全、有效的非药物治疗方法,对人体生物电具有调整作用,促进新陈代谢,使失调病变的组织器官得到康复,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自律神经,增强免疫力,提升机体能量,从而达到治疗、康复和保健的目的”、“激活新城代谢”、“增强人体免疫能力”、“让酸性化的身体转化为弱碱性以调整体质”。但实际上当事人推销的电场能量仪并不具有上述宣传功效。
定性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撰文】林东云叶洁纯
佛山市市场管理监督局供图
【作者】林东云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