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红蓝色标志灯具为警用,黄色标志灯具为工程抢险专用,蓝色标志灯具为急救专用,红色为消防专用,普通车辆不得随意安装,但一些私家车主为了追求个性、拉风炫酷仍然非法安装。
案例
2月7日晚,五指山公安交警在海榆中线213公里400米处开展夜查行动时,发现一辆琼D***00号牌的轻型多用途货车中网处及大灯发出频闪蓝光,疑似改装车灯,交警随即将车拦停进行检查,经核实,该车在中网处及大灯处进行改装爆闪灯,且驾驶人王某山穿拖鞋驾驶车辆。
最终,交警对王某山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及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05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车灯原状。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关于“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标准条文规定: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交警提醒
昏暗环境中的强光刺激能引发人体瞳孔急剧缩小,产生眩光反应、造成视野模糊,如果在夜间行驶时发生,无疑将降低驾驶人对周遭环境的感知能力,影响正常驾驶,当发生在高速行驶当中,这种后果可能会是致命的。请广大驾驶人勿私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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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指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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