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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自行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吗?你怎么看这件事?
开发商是否有权自行出售小区车位?
1 开发商在建造和房屋交付标准中对车位,房屋分摊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2 如果车位是地下和房屋连在一起,业主在房屋交付中车位在房屋的公摊面积里业主也支付了分摊费用在房屋购买的款项里,哪开发商要对车位出售处置必须经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才有权利去对车位出售处置。
3 开发商占用小区业主的公共部分所修建的车位,车位占用了业主公共部分开发商对车位要进行出售处置必须经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才可以。
4 如果车位开发商在初期就和业主约定好自己对车位又处置权的,和没有占用公共部分,也不会对小区业主的出行和生活又影响的开发商自己有处置权。
我不知道您说的是哪种车位,因为车位有带产权的地下停车位,也有一些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前者带有独立产权属性所以可以出售出租。后者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论出租出售都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主张权利。
从土地出让的角度来看,以2019年的贵阳楼盘综合案例来说,
1 土地出让的仅是地上部分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地面车位的使用权利,都伴随房屋的出售转让给业主,归属全体业主所用,开发商无权单方面出售行为。
2 而在楼盘的具体规划中,地面以下的车位还包括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两大类。其中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由房开向业主出租使用,包括按月支付的短租,以及长期的租赁,也就是一般常说“卖车位”。而实际上,业主得到的仅仅是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单次最长不超过20年;
而人防工程,在非战时可以用作车位,按照谁投入、谁建设、谁收益的主张,可由开发商加以改造用作车位。
3 其实,目前“车位出售”矛盾产生的焦点,还是住宅车位配比存在不足,车子多了,位子少了,引发业主的普遍担心。而还存在争议的核心点,说白了就是“地下车位,业主买到的是什么?”
而目前大城市新建中大型小区的商品住宅,地下车位普遍得不到办理产权。所以,业主从开发商那里买到的,仅仅是长期的“使用权”。
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开发商随意出让车位的使用权,让小区以外的人占了便宜。对此,各地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中都有约束,如果在车位配比不够,或者不能充分满足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开发商不应当将小区的车位短租/长租的使用权,出让给非小区的人使用。
目前,城市综合体的建设比较普遍,有些地下车位是由商品住宅的住户,与购物中心消费者,写字楼办公共同使用。这种情况,就应当明确保障住户使用的前提下,再满足商业用途的使用。
4 最后回到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出售的前提是能够办理产权的相关证明,如果房开能够获得产权,那么自然就有权出售。如果不能,也就不应当称作“出售车位”,而只是“出让车位使用权”。以上回答供参考,谢谢。
这事要问政府部门,整体规划的商品房小区,他们允许开发商拆零分割出售房屋和小区的各部分。会所和地下部分往往都是落在开发商手里,地下车库更是开发商的肥肉。小区里的部分公共设施和场所落到开发商手里,而开发商从来都拒绝公开小区建筑成本的分摊账目,使业主无法知悉被开发商占据的部分,是否由业主承担了成本,而法律则未明示如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漏洞似乎是特意为开发商这些资本家保留的,请问业主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完整和不受侵犯的?
我认为不可出售,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以后,等于已经把产权卖给了业主,开发商再无权出售业主的产权,一般开发商卖房时已经做了售价预算,房子卖多少钱不会赔,价格开发商已经很清晰了,再做二次出售停车位,那根本就不合理的,
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性质不同
停车位问题一般是小区内居民和开发商之间比较难以调和的问题,停车位分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一般情况下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比较清晰,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
在建筑区域规划内建造的停车位,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一般情况是开发商在开始建楼盘时就向上级部门报批规划停车位的区域。而人防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之所以居民和开发商之间有这么多的纠纷,是因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但是根据这几年的最高法的相关判例可以看出,如果开发商能获得车位的产权证,开发商就有权自行出售车位,如果开发商办不了产权证,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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